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控制特征的认定
2023-04-19汕头刑事案件律师
(一) 非法控制的实质是支配
犯罪事实支配说认为,正犯能够以自己的意思对于其他犯罪人进行命令或者阻止,把犯罪进程、法益侵害范围掌握在自己手上,是犯罪实施过程中的“灵魂人物”。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的非法控制和这里的犯罪事实支配有实质上相同的含义,而且其支配的范围更广,即组织、领导、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人不仅能够支配自己手下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而且能够支配同业竞争者,对其进行打压,其不法支配力、控制力能够排斥合法权力的支配和控制,使得其势力范围不断扩大。
借鉴共同犯罪中犯罪事实支配说的法理,可以清晰地看出非法控制的实质是进行支配,不能形成对他人 ( 团伙成员以及其他同类行业竞争者) 的功能性支配、行为支配或意思支配,不能在相当程度上形成对社会秩序和合法社会管控权的冲击的,谈不上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也就不可能严重破坏一定区域或者行业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例如,在纪某被判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中,被告人在村集体范围内仅从事零星工程,其所从事的竞争性业务并未占据所谓的垄断地位,与同村其他人相比,所占的也是较小份额,无法控制特定业务、无法支配他人,也无法决定其所在特定行业的产品及服务价格的,就谈不上形成了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
按照该案判决书所记载的事实,纪某等人反而多次被他人追至其家中殴打,多次被他人持枪射伤,有时甚至被动到需要其八十多岁的奶奶向对方下跪求饶,才能逃避殴打。
对于这种无法从行为上、意思上支配他人,不具备非法控制特征的团伙,不应被认定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仅应在法治立场下,根据其参与和实施的犯罪行为按照共同犯罪的规定进行定罪处罚,将犯罪团伙人为“拔高”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并不合适。
(二) 非法控制特征的具体理解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非法控制,是指“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1. 非法控制特征的文义理解
(1) “一定区域”。必须承认,区域的大小具有相对性,且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控制和影响的对象并不是区域本身,而是在一定区域中生活的人,以及该区域内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因此,不能简单地要求“一定区域”必须达到某一特定的空间范围,而应当根据具体案情,并结合黑社会性质组织对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危害程度加以综合分析判断。
当然,黑社会性质组织所控制和影响的 “一定区域”,应当具备一定空间范围,并承载一定的社会功能; 既包括一定数量的自然人共同居住、生活的区域,如乡镇、街道、较大的村庄等,也包括承载一定生产、经营或社会公共服务功能的区域,如矿山、工地、市场、车站、码头等。
对此,应当结合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口数量、流量、经济规模等因素综合评判。如果犯罪组织的控制和影响仅存在于一座酒店、一处娱乐会所等空间范围有限的场所或者人口数量、流量、经济规模较小的其他区域,则一般不能视为是对“一定区域”的控制和影响。
(2) “一定行业”。黑社会性质组织所控制和影响的行业,既包括合法行业,也包括黄、赌、毒等非法行业。这些行业一般涉及生产、流通、交换、消费等一个或多个市场环节。
这是因为,通过介入社会经济生活来攫取不法利益,不仅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发展壮大的必要手段,也是其反社会性的具体表现。因此,“一定行业”一般应与市场经济活动直接相关。
实务中,常见的在一定区域、一定行业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情形有: 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 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群众,形成“村霸”; 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 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 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形成市霸、行霸; 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 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 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 等等。
(3) “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这是指黑社会性质组织对于经济、社会生活的干预度和影响力。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在控制程度上有所不同。
“重大影响”,是指对于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的人们虽然还没有达到非法控制的程度,但能够产生很大的影响,该区域或者行业内的人们之所以会按照对方的要求实施一定的行为或者不实施一定的行为,或者接受对方提出的条件,或者对于对方的违法犯罪活动不举报,很重要的原因也是由于害怕对方会采取殴打、伤害、杀害、毁坏财物等报复手段。
因此,这里的“重大影响”不是侧重从违法犯罪活动所造成的客观危害结果上来说的,不应将“重大影响”仅仅理解为具体违法犯罪活动所造成的严重后果或者在社会上造成的轰动效应,否则,只要是严重的犯罪都可能造成 “重大影响”,而应侧重于从对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人们的心理影响程度上来说的,即行为对于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公众的心理压力和影响,仅与非法控制之间存在程度上的差别。
换言之,这里的“重大影响”,应当理解为行为人能够在相当程度上操控、左右、支配这些区域或行业,能够产生决定性影响。有的学者认为“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之间存在较大差异,主张前者具有支配性,后者不具有操控性和支配性。
但是,这一主张与立法上将“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并列规定的事实相悖,并不具有合理性。从客观解释和目的解释的角度看,“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的实质都是支配,只是在表现形式上有所不同而已。
(4) “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这是非法控制一定区域或者行业所造成的客观危害结果的具体体现或进一步判断。
行为虽然在一定的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了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但如果尚未达到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程度的,也不能认定其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判断某一犯罪团伙或集团的行为是否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时,应当综合考虑非法控制的人口数量、经济规模及所造成的伤亡人数、经济损失、社会影响等因素,就具体案件进行审慎分析。
2. 非法控制特征的常见情形
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纵容,称霸一方,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1) 对一定区域内生活或者在一定行业内从事生产、经营的群众形成心理强制、威慑,致使合法利益受损的群众不敢举报、控告。
这里的“致使合法利益受损的群众不敢举报、控告”,是指致使多名合法利益遭受犯罪或者严重违法活动侵害的群众不敢通过正当途径维护权益; 就其程度而言,应认定为“重大影响”。
如果犯罪组织采用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收买、威逼证人等手段,致使那些敢于举报、控告的群众也不能通过正当渠道有效保护自己的权利,应认定为“非法控制”。
(2) 对一定行业的生产、经营形成垄断,或者对涉及一定行业的准入、经营、竞争等经济活动形成重要影响。这里的“形成垄断”,是指可以操控、左右、决定与一定行业相关的准入、退出、经营、竞争等经济活动。
“形成重要影响”,是指对与一定行业相关的准入、退出、经营、竞争等经济活动具有较大的干预和影响能力,或者具有在该行业内占有较大市场份额、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在该行业内敛财数额巨大 ( 最低数额标准由各高院根据本地情况在 20 万 - 50 万元的幅度内自行划定) 、给该行业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单位、组织、个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00 万元以上等。
(3) 插手民间纠纷、经济纠纷,事实上等于取代了司法机关去处理矛盾和纠纷,在相关区域或者行业内造成严重影响。
(4) 干扰、破坏他人正常的 “同业”生产、经营、生活,并在相关区域或者行业内造成严重影响,使他人无法通过合法程序和途径反映其正当诉求。
(5) 干扰、破坏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的正常生产、经营、工作秩序,在相关区域、行业内造成严重影响,或者致使其不能正常生产、经营、工作。
上述第 (3) (4) (5) 种情形中的“造成严重影响”,是指具有致人重伤或致多人轻伤、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敛财数额巨大 ( 数额标准同上)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00 万元以上、多次引发群体性事件或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等。
(6) 多次干扰、破坏国家机关、行业管理部门以及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工作秩序,或者致使上述单位、组织的职能不能正常行使。例如,以拉拢、收买、威胁等手段多次得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或纵容,或者多次对前述单位、组织中正常履行职务的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7) 利用组织的势力、影响,使组织成员获取政治地位,或者在党政机关、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中担任一定职务。
这里的“获取政治地位” 不同于取得一般的政治身份,主要是指成为各级人大、政协的代表、委员。这里的“担任一定职务”,是指在各级党政机关及其职能部门、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中担任具有组织、领导、监督、管理职权的职务。
(8) 其他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情形。
3. 非法控制特征的实务掌握
在实务中如何准确理解非法控制特征并非易事。这里结合“刘烈勇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进行分析。
被告人刘烈勇 2001 年刑满释放后,纠集、网罗“两劳”释放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陈小辉、杨威、韦文辉、黄学志、刘双才、韦文龙、曾扬眉、陈勇兵、曹忠艳、杜勇、杨勇、危金旭、周刚、马少波 ( 以上均为同案被告人) 等人,购买枪支、刀具等作案工具,在湖北省仙桃市境内大肆进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人数众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的犯罪组织。
刘烈勇利用该组织在当地形成的恶势力和影响,开设赌场,强行入股烟花爆竹市场,插足公交运营市场,入股仙桃市远达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和仙桃市九珠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等经营经济实体,安排组织成员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打压、排挤竞争对手,非法控制仙桃市的水泥、肉品销售市场和特定线路的公交运营市场,大肆非法聚敛钱财为组织成员提供生活费用,或者为组织及组织成员的犯罪活动提供资助;形成了以刘烈勇为组织者、领导者,杨威、陈小辉、韦文辉、黄学志、刘双才等人为积极参加者,韦文龙、曾扬眉、陈勇兵、曹忠艳、杜勇、杨勇、危金旭、周刚、马少波等人为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几年来,为了组织及组织成员的利益,该组织大肆进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肆意欺压、残害群众,为非作恶,称霸一方,严重破坏了仙桃市的社会、经济生活秩序。
本案需要讨论的核心问题是如何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非法控制特征。非法控制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本质特征。在实践中,各种批发、零售市场及娱乐、运输、建筑等行业,容易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控制和争夺的目标。
刘烈勇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自 2003 年起,先后通过入股仙桃市远达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兴发烟花爆竹专营有限公司、九珠食品有限责任公司、1 路公交线经营权,垄断了仙桃市的水泥销售市场、烟花爆竹销售市场、生猪屠宰销售市场及 1 路公交线路的运营权。
为实现非法控制,其所使用的违法犯罪手段主要包括:
(1) 通过入干股或强行以少量股金霸占多数股权的形式加入某一市场运营主体,凭借其犯罪组织树立的恶名不劳而获。如在强行入股兴发烟花爆竹专营有限公司时,刘烈勇以 5 万元获取了 30 万元的股金,且以暴力、威胁等手段为后盾,通过改组当选公司董事长,操纵了公司事务。在入股其他公司时,均是因经营者看中刘烈勇的“黑”势力背景,以丰厚酬劳拉拢、允诺其入股,为该公司的经营提供黑势力保护,从而获取巨额利润。
(2) 以暴力、威胁为手段,阻断同类产品进入流通领域或强迫消费者只能选择其提供的产品,从而打压同业竞争者,逼迫对手退出市场,进而垄断该行业。如在控制水泥销售市场时,一方面通过殴打司机、扎破轮胎等方式对外地来的运送水泥的车辆进行拦截,使外地水泥不能进入仙桃市销售; 另一方面威胁各水泥销售商只能销售远达公司代理的华新水泥,从而使华新水泥成为在仙桃市唯一能销售的水泥产品。又如,在控制生猪屠宰销售时,一方面多次到竞争对手绿生公司门前闹事,扰乱该公司的生产秩序; 另一方面对消费者购买的非九珠肉联厂提供的猪肉制品动辄没收、销毁,非法处罚,并对消费者进行殴打,使消费者不敢行使选择权。
(3) 利用组织成员组成稽查队或看护队,非法行使政府相关执法部门维护市场秩序的权力,使政府职权部门职能和威信严重受损。
如刘烈勇在控制水泥、猪肉及 1 路公交线运营时,均成立了稽查队,打着替政府相关部门检查违法行为的旗号,公然非法行使稽查和公共交通管理职能,社会影响极为恶劣,相关管理部门也因职能行使不畅无法维护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
由此可见,刘烈勇黑社会性质组织对仙桃市的水泥销售市场、烟花爆竹销售市场、生猪屠宰销售市场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形成了垄断,多数生产企业因产品无法进入而被迫退出当地市场; 多数经营者因无法销售其他产品而放弃了经营多年的代理权; 多数上游企业因无法购买到质优价廉的原材料及原材料短缺不足,提高了经营成本,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如质量技术监督局、屠管办、建委及运管处,其工作人员均因惧怕刘烈勇等人的打击报复而不敢维持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
基于以上理由,可以认定该组织在水泥销售、烟花爆竹销售、生猪屠宰销售及1路公交线路运营等行业已形成了非法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