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发放贷款罪的辩护思路
2023-06-12汕头刑事案件律师
违法放贷严重扰乱金融秩序,社会危害性极大,影响极为恶劣。国家对该类犯罪的打击力度也在逐年加大。
刑法规定及立案追诉标准
1.《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关系人的范围,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
2. 2022年5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三十七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本罪构成犯罪的前提条件是行为人发放贷款的行为必须违反国家规定。《 刑法》 第九十六条: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理论上认为,属于国家规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只能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国务院,《 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才属于国家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规章、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制定的规章均不属于“国家规定”。但是在司法实务中,由于贷款的发放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操作性,不便由全国人大或国务院直接作出具体规定,一般是由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根据全国人大或国务院颁布的原则性规定所作的细则性规定或其他行业指导性规定,如《 贷款通则》。2010年9月9日最高检侦查监督厅《关于对郭某某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犯罪性质认定的回复意见》(【2010】高检侦监函32号):银监会制定的《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是对《商业银行法》有关规定的细化,可以作为认定案件性质的依据。司法实务中,确实有很多判决将这些细则作为认定案件性质的依据。我们认为这是违反罪 刑法定原则的。
值得注意的是,本罪入罪的情节之一是“造成重大损失”。根据最新发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立案追诉。
裁判要点
1.银行、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明知他人是冒名贷款而予以经办、审批发放的行为,符合违法发放贷款罪要求的“违反国家规定”。
2.银行、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发放贷款前,未依法审核调查,明知借款人没有还款能力且以新贷还旧贷的方式贷款仍然予以办理,属于“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
3.银行、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审查、办理贷款过程中,明知申请贷款人不符合贷款条件,仍然不对贷款人的经营情况、清偿能力、贷款用途等重要事项进行实际调查,给金融机构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符合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构成要件。
4.贷款审批人员负责贷款风险的审查,虽不是第一责任人直接办理发放,明知系冒名、借名贷款,仍放任该行为违规审批发放贷款,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5.经单位党委会集体研究形成决议,体现单位意志,并由多个部门多个人具体落实违法发放贷款的行为属于单位犯罪,而并非个人行为。
辩护思路
1.行为人作为银行工作人员,在发放贷款的过程中,虽然存在一定瑕疵,但该瑕疵是由于银行工作流程、制度设计存在缺陷所导致,行为人行为本身不属于违反国家规定。
2.行为人在发放涉案四笔贷款时虽有不当行为,但没有违反国家规定,且该四笔贷款均有真实、足额的抵押,没有造成重大损失。
3.被告单位主体上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的金融机构,不符合违法发放贷款罪的主体要件。
4.行为人违法发放贷款事出有因,发放货款数额超过追诉标准不足一倍,没有给银行造成损失,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
5.行为人涉案金额刚达构罪标准,目前已清偿全部贷款本金,案发后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