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权利
2023-07-04汕头刑事案件律师
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是指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自然人。由于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是在职权主义和国家公诉制度的基础上发展变革,因此,在过去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并未得到充分的伸张,甚至相当长的时间里,法庭审判时被害人只能以证人的身份出现。
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肯定了被害人的独立诉讼地位,并赋予被害人除独立的起诉权和上诉权以外的广泛诉讼权利。虽然刑事诉讼法修改已经10年,但实践中仍然存在被害人诉讼权利经常被忽视的现象。充分保护被害人的诉讼权利是司法机关的法定义务,而谈到保护,首先应当认识到公诉案件中被害人享有的诉讼权利。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害人至少应当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1、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诉讼的权利
这是宪法赋予的基本公民权利,司法机关有义务为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被害人提供翻译。如果被害人是聋哑人,还应当为其提供手语翻译。
2、报案、控告和陈述的权利
包括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的权利,侦查、审查起诉、法庭审理时对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发表意见的权利。侦查、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有义务听取被害人的陈述和意见。
3、申请回避的权利
对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存在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等等法定情形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4、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权利
被害人在公诉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中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告知被害人这一权利。
5、附带民事诉讼的处分权利和上诉权利
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诉讼中被害人可以与对方自行和解、撤回起诉。对一审裁判不服的,可以提出上诉。
6、复议权、申诉权和特定条件下起诉权
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不予立案的决定,被害人可以申请复议。对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书面决定的,也可以不经申诉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7、出席法庭审判,参与质证、辩论的权利
有被害人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三日前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被害人。法庭审判过程中,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经审判长许可向被告人、证人、鉴定人发问,对证人证言和其他证据进行质证,发表意见和进行辩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8、申请检察机关抗诉的权利
被害人不服一审判决、裁定,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答复请求人。
9、对生效裁判申诉的权利
对于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被害人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或者具有其他符合法定情形的理由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10、诉讼过程的知悉权
知悉权是被害人的首要权利,如果不知晓诉讼的过程、进度和各诉讼阶段处理结果,其他权利便无从行使。因此,被害人有权获得立案(不立案)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裁定书和判决书、司法鉴定书等诉讼文书,了解诉讼过程、进度。
应当说明的是,被害人享有着广泛的诉讼权利,以上仅是被害人的主要诉讼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