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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典型案例分析

2023-07-04汕头刑事案件律师

  法律规定

  1、《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2、《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七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基本案情

  2011年11月11日,甲公司与甲新区管理委员会签订了由甲新区管理委员会在甲新区内提供30亩土地,甲公司投资3000万元建设3万平方米高标准厂房的合同。该项目于2012年1月23日由甲新区发展和改革局批准甲公司在甲新区甲乡全民村计划征地40亩,新建厂房、综合楼共5栋,总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总投资4000万元的立项手续,未取得相关的报规、报建手续。2012年4月,甲新区管理委员会将甲公司的项目用地置换为另一块面积为43.1亩的土地。甲公司自身无经济实力,仅支付了180万元土地出让金(总价款为336万元,由甲公司原股东左某垫付180万元,后左某于2013年3月退出甲公司,该笔180万元土地出让金中的103万元已退还左某,甲公司实际支付77万元),尚未足额缴清。在2011年11月至2013年4月期间,以被告人童某为法人代表的甲公司采取重复发包的手段,先后与多家建筑公司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合同标的均为甲高标准厂房及其附属工程,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达10多万平方米,并分别收取罗某、郑某、刘某乙、程某、高某等人保证金共计人民币160万元,仅退还11.9万元。

  案件点评

  综合全案事实、证据看,甲公司与政府签订了合同,取得土地使用权,一方面招商,一方面将计划中的项目建设发包收取保证金,收取的保证金用于了公司。由于招商最终未果的客观原因,导致发包的工程项目不能进行。在甲公司股权转让过程中,童某又要求受让人返还保证金。因此,认定童某以及甲公司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不足,故判决童某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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