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幕交易罪典型案例分析
2023-07-04汕头刑事案件律师
法律规定
《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三十五条规定: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单位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单位,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四)多次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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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张某在A公司任职,为李某员工,李某兼任B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长等职务,C公司是B公司的控股公司。2017年初起,C公司开始参与D公司混改事项,后因公司经营情况、管理模式发生重大变化,2018年10月,C公司形成新的立项方案。经C公司高管及其上级控股股东B公司高管审批通过,C公司参与D公司立项方案,完成该事项第二次内部立项的一级审批流程,即完成C公司与B公司的内部决策流程,参与D公司新的立项方案。C公司因筹划立项事项从2019年起1月起停牌。2018年期间,被不起诉人张某作为李某的员工,每周均能收到B公司财务部总经理通过邮件发来的周报,该周报时刻通报C公司与D公司项目的进展情况及计划,其中第50周周报称,D公司项目方案已经通过,拟报D公司,整体方案计划于元旦左右向社会发布。张某利用工作关系知悉B公司参与D公司事项的内幕信息后,2018年,用自己开户的股票账户合计买卖该交易股票10万股。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认定:C公司参与D公司立项事项属于《证券法》规定的内幕信息,张某因工作关系利用职务便利,在内幕信息敏感期收到B公司财务部邮件后,买卖该股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张某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之前买卖公司股票,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对张某处以人民币4万元罚款。
处理结果
检察院认为,张某作为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使用自己的股票账户买卖股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八十条之规定,涉嫌内幕交易罪。鉴于被不起诉人张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又系初犯、偶犯,属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张某作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