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例分享
2023-07-04汕头刑事案件律师
司法实践中,对于行为人如何适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尚未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正确适用本罪,应当结合刑法的立法原意、综合全案事实、证据予以综合认定。
经典案例
被告人杨xx,男,1987年11月27日出生于山东省青岛市,初中文化,住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1年8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22年2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23年1月17日被取保候审,同年2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看守所。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长经检刑诉[202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3年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23年2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x、检察官助理于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7月中旬至8月,杨xx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按其朋友赵某(未到案)的要求,将其名下邮政银行卡、工商银行卡、中国银行卡、建设银行卡、交通银行卡、广发银行卡、民生银行卡出租给他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且亲自操作帮助转账。经查实,杨xx提供的八张银行卡被用于电诈犯罪、敲诈勒索犯罪。具体如下:中国建设银行卡共计转出人民币1x96x2元(以下币种相同),现有5人被敲诈勒索事实已查清。。综上,杨xx名下八张银行卡共计转出7xx949.81元,涉及犯罪金额15x600元。杨xx非法获利7000元,已被侦查机关上缴国库。公诉机关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杨xx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xx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杨xx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杨x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xx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将其名下七张银行卡提供给他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并按要求亲自操作转账,转移犯罪所得15x600元的事实有庭审核实的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人杨xx亦供认。被告人杨xx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杨xx被抓捕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违法所得钱款已上交公安机关并被依法收缴,杨xx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杨xx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后果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