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的辩护要点
2023-12-21汕头刑事案件律师
危险驾驶罪的法律规定
【危险驾驶罪】是指触犯《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的犯罪。
其中最常见、发案率最高的危险驾驶犯罪类型是“醉酒驾驶”。
典型案例
案例一
2022年8月21日下午,邓某与朋友在福泉市洒金桥路段吃烧烤饮酒后,持准驾车型为C1的驾驶证驾驶贵JBR**7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载着自己的大儿子前往位于福泉豆腐桥路段的外婆家,后驾驶摩托车上路到附近烟酒店购买香烟,因摩托车油箱油量不足,邓某驾驶摩托车变更路线前往福泉东站加油站进行加油,在返回途中被福泉交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22mg/100ml,后将其带至医院进行抽取血液送检,血检结果为:139mg/100ml。
2022年9月28日,福泉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邓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
案例二
2022年4月29日01时26分许,尚在监视居住期间(因超员100%的违法行为被都匀市公安局监视居住)的驾驶员张某江醉酒驾驶贵J1***7号小型普通客车由都匀市大坪往市区方向行驶至公园北巷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
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的结果为127毫克/100毫升,随即执勤交警经依法将张某江送至贵医三附院进行提取血样,并委托黔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经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16毫克/100毫升。
2021年10月29日16时54分许,张某江驾驶贵JP***9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都匀市旗山大道东冲路口150米路段被执勤交警查获。该车辆核载人数为7人,张某江拉载乘客14人,车辆实载人数15人,超过核定载客人数100%。经查,驾驶员张某江,以每人200元一个月的接送费,接送乘客,无营运资质,已移交运管处理。
2022年8月12日,都匀市人民法院依法做出判决:驾驶员张某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案例三
2022年8月21日下午,邓某与朋友在福泉市洒金桥路段吃烧烤饮酒后,持准驾车型为C1的驾驶证驾驶贵JBR**7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载着自己的大儿子前往位于福泉豆腐桥路段的外婆家,后驾驶摩托车上路到附近烟酒店购买香烟,因摩托车油箱油量不足,邓某驾驶摩托车变更路线前往福泉东站加油站进行加油,在返回途中被福泉交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22mg/100ml,后将其带至医院进行抽取血液送检,血检结果为:139mg/100ml。
2022年9月28日,福泉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邓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
案例四
2022年8月14日晚,黔南州公安交通管理局高速一大队按照夏季公路易肇事易肇祸违法行为专项整治百日行动工作部署,在辖区收费站开展夜间交通违法整治行动。20时55分,一辆白色贵J2****号轻型厢式货车驶出牛场收费站进入查缉点,民警上前使用快速式酒精检测棒进行核查,发现驾驶员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民警立即对其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228mg/100ml,驾驶员对检测结果存在异议且不配合民警执法,随即现场民警将其强制带到福泉市人民医院急诊科进行血液检测,检测结果为195mg/100ml,已远超醉驾数值标准。
经进一步调查了解,驾驶员佟某某系福泉市某单位退休职工,曾于2021年7月7日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黔南州公安交通管理局高速一大队处罚款一千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的处罚,此次醉驾系二次酒驾。佟某某告诉民警,其于8月14日在福泉市峰邻大酒店吃饭、喝酒,结束后同朋友一起驾驶车辆返回,结果刚从牛场收费站驶出就被正在执勤的民警现场查获。
因佟某某已是二次饮酒驾车,2022年8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福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2022年11月28日,福泉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判决被告人佟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危险驾驶罪的辩护要点
1、审查是否使用醇类消毒液
提取血样不得使用酒精后者挥发性有机药品进行消毒,如果使用就会导致血样被污染,那么因检材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2、审查是否使用真空抗凝管盛装血样
医护人员对当事人提取两份血样,应当使用带编号的真空抗凝管盛装,由提取血样的医护人员写明当事人姓名、抽血时间、医护人员姓名等内容,并装入专用密封袋封装。一是我们查看《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上面会记载采血容器,查看是否是真空抗凝管;二是查看在案的执法记录仪视频,如果采血管是紫色的,那就是真空抗凝管,这种采血管的特点是防止血液凝固,因为血液出现凝血现象,会导致血液酒精含量结果偏高。
3、审查送检时间是否违反规定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一款(二)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提取血样后5日内,将血样送交有检验资格的单位或者机构进行检验,并在收到检验结果后5日内书面告知车辆驾驶人。”实际上也未经上级交管部门负责人批准,更有甚者送检时间超过五日的限期,违反了程序规定,导致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不予采信。
4、审查当事人酒后驾驶的地点是否属于“道路”
根据2021 年修正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如果当事人驾驶机动车的地点系封闭路段,不具有道路的公共性,不作为公用道路穿行使用,那么就不属于危险驾驶罪罪状规定的“道路”
5、车辆因素
“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根据国家的规定,只要是最高时速超过25km/h,整车质量超过55kg的电动车都划入机动车的范畴。“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车辆是否为机动车的鉴定也尤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