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职守罪的辩护要点
2023-12-21汕头刑事案件律师
一、法律法规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欲成立本罪,需同时满足以下构成要件:(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二)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规章制度,擅离职守,不尽职责义务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三)主体须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四)在主观方面须由过失构成。交警部门的相关工作人员在发现校车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仍不采取措施加以管控的,系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该行为完全符合玩忽职守罪的上述构成要件,因此,对于交警部门的相关工作人员,应以玩忽职守罪论处。
《关于对重大责任事故和玩忽职守案件造成经济损失需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标准应否做出规定问题的电话答复》
重大责任事故和玩忽职守这两类案件的案情往往比较复杂,二者造成经济损失的数额标准只是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之一,不宜以此作为定罪的唯一依据。在实践中,因重大责任事故和玩忽职守所造成的严重损失,既有经济损失、人身伤亡,也有的还造成政治上的不良影响。其中,有些是不能仅仅用经济数额来衡量的。在审理这两类案件时,应当根据每个案件的情况作具体分析,认定是否构成犯罪。
二、辩护要点以及案例解析
1、行为人任村委会副主任,属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组成人员,并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具有法定的行政管理职权,不符合玩忽职守罪主体构成要件。案例索引:(2019)陕08终356号基本案情:2016年9月21日,府谷县XX镇打井某某村民张瑞林通过其表弟杨旺介绍将自己在本村修建的五间彩钢房出租给被告人郝某丙、陈某乙、陈某丙等人非法制造、存储炸药。10月24日下午2时许,郝某丙等人在彩钢房内制造炸药的过程中原材料起火后发生爆炸,造成14人死亡、97人受伤,截止2017年2月17日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9833021.62元的严重后果。被告人刘小峰时任府谷县XX镇人大主席,在2016年9月30日前包抓第一农业组,且为2016年8月8日XX镇安全生产集中整治专项行动第三检查组组长、2016年9月22日XX镇国庆节前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第二组组长。打井某某在其负责的区域内。被告人杨志林时任府谷县XX镇武装部长,在2016年9月30日后包抓第一农业组,且为2016年8月8日XX镇安XX组XX组长、2016年9月22日XX镇国庆节前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第二组副组长。打井某某在其负责的区域内。被告人王高飞时任府谷县XX镇驻打井某某干部兼村委会副主任,且为2016年8月8日XX镇安全生产集中整治专项行动第三检查组成员、2016年9月22日XX镇国庆节前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第二组成员。被告人刘建军、被告人李自时任府谷县XX镇安监办成员、镇安全生产监督员。按照XX镇政府工作安排,被告人刘小峰、杨志林均负有安全隐患排查义务,不履行检查职责,对被告人郝某丙等人租用打井某某民张瑞林的彩钢房进行非法制造、储存爆炸物品长达一个月之久的严重违法行为在日常检查和专项安全检查工作中均没有发现,直至“10.24”爆炸事件发生,造成特别严重后果。2017年3月22日,被告人刘小峰、杨志林,王高飞、刘建军四人经口头传唤到案。2017年3月25日,被告人李自经口头传唤到案。裁判要旨:本院认为,上诉人刘小峰和杨志林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负责府谷县XX镇打井某某的安全生产工作期间和安全生产集中整治专项行动以及国庆节前开展的安全生产大检查中,不能认真、切实履行职责,致使郝某丙等人在打井某某非法生产爆炸物品的行为未被及时发现并制止,最终发生爆炸事故,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原审被告人王高飞本系府谷县选聘的XX村官,任打井某某村委会副主任,应属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组成人员,并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具有法定的行政管理职权,不符合玩忽职守罪主体构成要件。原审被告人刘建军、李自作为XX镇安监办成员,虽负责打井塔行政村范围内的企业安全生产,但不具有对非法制贩民用爆炸物品的查处职责,打井某某“10.24”爆炸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后果与二被告人的履职行为之间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故其二人依法亦不能构成玩忽职守犯罪。关于上诉人刘小峰和杨志林及其辩护人所持无罪之理由,经查,上诉人刘小峰、XX镇XX委委员,并分别担任人大主席和人武部长,均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根据《府谷县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施办法》和《XX镇XX委、政府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制度的通知》的规定,作为XX镇XX委委员、镇政府第一农业组包抓领导的刘小峰、杨志林,对其所包抓的打井某某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但其二人在打井某某“10.24”爆炸事故发生前,不认真履行督査、检查及摸排、整改、消除事故隐患等安全生产职责,致使郝某丙等人在打井某某非法生产爆炸物品的行为未被及时发现并制止,最终发生爆炸事故,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二人的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犯罪。故刘小峰、杨志林及其辩护人上诉所持无罪之辩解理由、辩护意见,不予采纳。鉴于“10.24”爆炸案所造成的严重后果系村民张瑞林私自出租违建的彩钢房以及犯罪分子郝某丙非法制造炸药的犯罪行为直接引发,是爆炸案的决定因素,故综合本案犯罪的原因和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上诉人刘小峰、杨志林均可免予刑事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唯对上诉人刘小峰、杨志林量刑不当,本院依法予以改判。2、行为人被临时借用从事本职工作以外的其他非实质性工作,没有参与涉嫌玩忽职守的实质性工作的,不能认定其有玩忽职守的行为和主观故意。案例索引:(2018)冀06刑再15号基本案情:被告人李珍龙在霸州市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审理纪某、耿某故意伤害案期间,因本庭书记员歇产假,临时借用审管办的合同制法警张伟帮忙做庭审记录。该案于2013年6月5日分别判处纪某、耿某缓刑。判决生效后,李珍龙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未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规定将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送达霸州市司法局,致使纪某、耿某未接受社区矫正,脱离监管并再次犯罪,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裁判要旨:本院再审认为,玩忽职守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1)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2)主观上出于行为人职务上的过失,如疏忽大意、过于自信、擅离职守等。(3)客观上表现为因行为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负的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原审被告人李珍龙身为霸州市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未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规定将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送达霸州市司法局,致使判处缓刑人员脱离监管,再次犯罪,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原判适用法律正确,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