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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辩护要点

2023-12-21汕头刑事案件律师

法律规定

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毁坏财物、破坏公共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司法实务中,对寻衅滋事罪“随意殴打他人”犯罪类型的认定,存在诸多争议,尤其是和故意伤害罪的区分及适用。寻衅滋事罪“随意殴打他人”侵害的法益是与社会秩序相关联的一般的非特定人的人身安全。随意同时是客观要素和主观要素;对于随意的判断分为客观随意的判断和主观随意的判断。殴打不以造成轻伤为后果,是一种没有达到重伤程度的暴力打击行为。殴打型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并不是相互排斥的,存在一定的交叉和融合。殴打型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的具体适用应当以侵害与社会秩序相关联的一般的非特定人的人身安全为前提,从犯罪结果入手进行反推。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司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第二条 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一)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二)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三)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六)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第四条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二)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第五条 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第六条 纠集他人三次以上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未经处理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第七条 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抢劫罪等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第八条 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辩护要点


1、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不属于情节严重的

司法实践中,数额2000元以上、次数3次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对于数额,辩护时,要注意价格鉴定意见的审查;如果是“3次以上”的指控,侦查卷宗会更厚,证据间的印证与矛盾关系要审查得更细致些。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不属于情节恶劣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不属于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司法实践中,对以上五种行为,主要审查的是该被指控行为是否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包括影响的时间长短、影响内容本身的重要性等等。对于这类的指控,指控证据会很多,律师审查时要注意把握其间的矛盾关系。3、以符合故意伤害罪犯罪构成但未致轻伤做无罪辩护寻衅滋事罪的特点,是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并未体现明确的伤害他人身体。所以,对于寻衅滋事罪的指控(致人轻微伤),如果根据有证据证明的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发现被告人是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但因为未致被害人轻伤的,可以以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犯罪构成但未致被害人轻伤的追诉标准做无罪辩护4、以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犯罪构成但未达到5000元追诉标准做无罪辩护寻衅滋事罪的特点,是无事生非――任意损毁公私财物并未体现明确的故意毁坏财物。所以,对于寻衅滋事罪的指控(损毁数额2000元以上),如果根据有证据证明的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发现被告人是故意毁坏财物、但因为损毁数额未达到5000元的,可以以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犯罪构成但未达到5000元追诉标准的做无罪辩护。

5、情节性质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了寻衅滋事违法行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了寻衅滋事罪,这说明只有情节恶劣的寻衅滋事行为,才会从违法升格为犯罪。那些没有严重情节的寻衅滋事行为,可以做无罪辩护。尽量从犯罪的档次降格处理违法行为即可。

6、公共秩序

寻衅滋事罪严格意义上是一种破坏公共秩序的犯罪,因此是否破坏公共秩序就属于本罪构成要件。公共场所的性质、重要程度、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就成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评判标准,第一层:那些不属于“公共场所”的显然不构成本罪。第二层:那些虽然属于“公共场所”,但严重程度达不到“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应该坚持无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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