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罪案件无罪辩护解析
2023-12-21汕头刑事案件律师
企业的资金,特别是流动资金,如同人类的血液必须流动一样,企业管理层对资金的使用是日常的、频繁的、复杂的。对于非公有制企业管理层在资金使用过程中的不规范,应当认真分析、谨慎评判,并不是所有不规范使用资金的情形都必然构成挪用资金犯罪。
如下特殊情形,即使有资金不规范使用的事实,也存在着挪用资金罪的无罪辩护空间:
一、公司工作人员兼具公司股东或债权人身份
挪用资金罪的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且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资金罪,其保护的法益是公司资金的安全,因公司的工作人员未经公司法定机构决策,而擅自将公司资金挪作私用,使得公司资金陷入可能损失、不被归还的危险境地,从而危害了公司资金的安全。
在当事人担任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等公司管理层职务的同时,还兼具该公司股东或者债权人的身份的情况下,因为其没有侵犯挪用资金罪所保护的法益,所以即便存在以下两种不规范使用公司资金的行为,依然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一) 公司股东抽逃其已经实缴的出资
未经法定程序(比如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减少注册资本、公司清算等),股东无权从公司取回已经缴付的注册资本。公司股东在其已经实际向公司缴付了其认缴的全部注册资本之后,又将该注册资本范围内的资金抽回的行为,依法属于抽逃注册资本的行为。
公司股东的这种抽逃注册资本的行为与“职业经理人”挪用公司资金的行为是有区别的,前者是股东对自己承诺出资的反悔,而后者是“职业经理人”在“空手套白狼”。正是因为存在着这种本质的分野,《刑法》分则才将前者列为抽逃出资罪打击,而将后者作为挪用资金罪进行打击。
(二) 债权人在对公司拥有的债权额度内使用公司资金
作为兼具公司债权人身份的公司管理层,如果未经公司法定机构决策,而擅自将其对公司拥有的债权额度内的公司资金挪作私用,在这种情形下,是不构成挪用资金犯罪的。
公司的债权人未经公司法定机构决策,在其对公司享有的债权额度内擅自使用公司资金的行为,因为其有用债权的足额担保,没有也不可能“使得公司资金陷入可能损失、不被归还的危险境地,从而危害了公司资金的安全”,所以依法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二、没有谋取个人利益的公司之间资金拆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以下称人大《解释》)规定:“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以及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应认定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因而实践中司法机关将谋取个人利益的公司之间的资金拆借,认定为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而作为有罪的认定。
对于挪用资金罪中谋取个人利益的判断,要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不能仅依靠主观推断,而应有确凿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实施了为个人谋取利益的具体行为。如果当事人仅实施了挪用资金的行为,而没有实施为个人谋取利益的具体行为,更没有获得个人利益,那么就不能按照挪用资金罪定罪量刑。
三、不具有营利活动性质的资金拆借
中小企业融资难是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如果企业之间处于互相帮助、共渡难关的目的而进行的资金拆借,不存在任何的社会危害性,这种有助于塑造良好的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行为,不仅不应当作为犯罪而打击,相反应当予以鼓励和支持。
公司企业之间为了解决资金紧张的困境,彼此进行的互帮互助,与张某同案件一模一样,属于单位之间相互救急的行为,这种情况下的资金使用,按照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的指导案例,依法不属于进行营利活动。
有的借款,当事人希望通过合法的操作来解决公司存在资金紧张问题,其目的是遵守国内外的法律规定,不想违法更谈不上犯罪。比如作为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的上市公司及其相关企业,必须遵守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上市规则和纳斯达克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美国证券交易法及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由于美国法律对于关联交易有明确规定并进行严格监管,而负责审查关联交易的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具有独立性,作为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董事也具有独立性,因此而发生关联交易的借款是无法获得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审批通过的。如果公司根据上述美国证券交易法及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管理规定》,实际上无法向关联公司出借款项,在这种情况下,通过合法的操作来解决关联公司存在资金紧张问题,其目的是遵守国内外的法律规定,不想违法更谈不上想要犯罪,相关当事人在主观上不存在犯罪的故意,因而不应认定为犯罪。
综上,公司资金的运用是复杂多样的,对于资金使用不规范是否涉嫌挪用资金罪的判断,要特别谨慎,司法工作人员应当加强经济知识的学习,对于货币的流通性和公司财务知识要有较深刻的认知,才能真正做到不枉不纵,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从而把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产权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