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刑事案件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法律文集> 贪污罪的辩护要点分析

贪污罪的辩护要点分析

2023-12-21汕头刑事案件律师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产的,以贪污论。

一、贪污罪的构成要件

1. 犯罪主体

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根据《刑法》第93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2. 主观方面

贪污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犯罪目的。

3. 犯罪客体

贪污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公务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所有权。

4. 客观方面

贪污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以及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行为。


二、贪污罪的辩护要点

1、客体不符合:补偿款发放给个人后不再能够认定为公共财产,故行为人以他人名义占有并控制占地补偿款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

案例索引:(2019)冀01刑终295号

基本案情:1997年始,村民邢某承包了段村大队的集体地。1999年左右,村民孙某5从邢某手中转包了与其相邻的一块1.82亩洼地,支付了500元,平整完土地后一直种植。2013年3月,被告人孙立波在协助高村乡政府发放高速公路占地补偿款时,将该1.82亩地的补偿款75712元记在孙某5名下。后孙立波分四次从北王里镇邮政储蓄所孙支取现金76000元,分给孙某520000元,另有30000元经孙某5同意作为其归还被告人孙立波的欠款被孙立波留存,其余26000元被告人孙立波非法占为己有。孙立波后于2017年11月29日将26000元上缴赵县监察局。

裁判要旨:对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所提在指控的第二起事实中,涉案1.82亩土地归村委会,而孙立波以孙某5的名义占有并控制该笔款项,取出占为己有,应构成贪污罪,一审将集体财产认定为个人财产系认定错误之意见。经查,涉案的1.82亩地,邢某、孙某5与村干部李某2的证言能相互印证该地由邢某转包给了孙某5,直到发放占地补偿款时均由孙某5种植。孙某5的该1.82亩的土地所有权虽系村集体所有,但从该村发放占地补偿款的情况来看,对于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占地补偿款均发放给了承包土地的个人,故该补偿款不能认定为公共财产,故孙立波以孙某5的名义占有并控制占地补偿款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原判决对该部分的认定准确。


2、主体不符合:行为人退休后,与铁塔公司签订的劳务协议,其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不符合贪污罪的犯罪主体要件,因此不构成贪污罪。

案例索引:(2020)黑0127刑初76号

基本案情:被告人刘凤仁于2016年4月7日被铁塔公司聘任为客户经理,负责通信基站选址、协调工作及相关业主资料手续提供,其找到对当地情况较熟悉的时任原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木兰县分公司东兴满天乡镇网络主办(东兴支局支局长)的被告人齐京杰,经二人商议,由齐京杰负责协调选址事宜,租金二人平分。

2016年6月,被告人齐京杰找到时任西北河村村书记的王某,让王某帮忙选址建塔,二人隐瞒建塔占地给付租赁费事宜。王某经与村长李某1、会计李某2商议,决定将该村包大房子屯小学校一处空地无偿提供给铁塔公司建设通信基站使用,并在齐京杰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证明上签字,之后又应齐京杰要求在其提供的一份空白证明上加盖公章。齐京杰经与刘凤仁商议,用该空白证明填写此地块使用权归其侄子李某3所有,并以李某3的名义与铁塔公司签订《房屋/场地租赁合同》(租期为2016年6月1日起至2021年5月31日止),年租金为人民币10000元。截止2018年6月,铁塔公司共计支付在西北河村占地租金人民币30000元,全部存入李某3名下尾号0738银行卡中,后被齐京杰全部支取并占有。

2016年6月,被告人齐京杰与刘凤仁找到时任东兴镇东合村村书记金某,让金某帮忙选址建塔,二人隐瞒建塔占地给付租赁费事宜。经东合村村委会开会研究决定,将东合村村部房后空地无偿提供给铁塔公司建设通信基站使用,并在齐京杰要求下,金某在齐京杰提供的一份空白证明上加盖公章,经刘凤仁与齐京杰商议,用该空白证明填写此地块使用权归刘凤仁妻子胡淑云所有,并以胡淑云的名义与铁塔公司签订《房屋/场地租赁合同》(租期为2016年6月15日起至2021年6月14日止),年租金为人民币10000元。截止2018年6月,铁塔公司共计支付在西北河村场地租金人民币30000元,存入胡淑云名下尾号2390银行卡中,后被刘凤仁全部支取并占有。

综上,被告人刘凤仁、齐京杰共计贪污人民币60000元。

经查,被告人刘凤仁于2019年10月21日接受监察机关谈话调查,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被告人齐京杰于2019年10月8日接受监察机关谈话调查。刘凤仁于2020年9月7日在监察机关立案后第一次讯问时将赃款人民币60000元全部上缴。

裁判要旨:被告人刘凤仁退休后,于2016年4月与铁塔公司签订的劳务协议,其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不符合贪污罪的犯罪主体要件,因此不构成贪污罪。被告人齐京杰亦不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成立。刘凤仁系铁塔公司驻木兰县客户经理,负责建塔选址及协调工作,相关业主资料手续也由其经手提供,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齐京杰二人共同商量将租赁费占为己有,满足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件,因此刘凤仁、齐京杰构成职务侵占罪。本院对刘凤仁、齐京杰认为构成职务侵占罪的辩解予以采纳,对二被告人的辩护人认为二被告人不构成贪污罪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二被告人无罪的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


©2024 汕头刑事案件律师 技术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