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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罪的无罪辩护要点

2023-12-21汕头刑事案件律师

一、什么是洗钱罪?     

洗钱罪是指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而实施的提供资金帐户;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跨境转移资产;或者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二、洗钱罪的构成要件:

从主观上来看,行为人主观上是为掩饰、隐瞒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这里的“掩饰、隐瞒”是指行为人以转移、转换、收购等方法将自己或者他人实施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予以掩盖或洗白。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可以通过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接触和掌握上游犯罪及其犯罪所得和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方式等,结合客观实际情况与犯罪意图综合判断。洗钱罪所指的上游犯罪,为“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这里规定的是某一类犯罪,例如“贪污贿赂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一章中的所有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和“金融诈骗犯罪”包括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和第五节“金融诈骗罪”两节中规定的所有犯罪。这里的类罪也应包括基于实施“毒品犯罪”等七类犯罪的目的而实施其他犯罪的情况,具体确定的罪名不一定是这七类罪。这里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是指上游犯罪行为人犯罪所获得的非法利益以及利用犯罪所得的非法利益所生产的孳息或者进行经营活动所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来源和性质。

从客观上来看,行为人实施了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洗钱罪的本质在于为特定上游犯罪的犯罪所得披上合法外衣,消灭犯罪线索和证据,逃避法律追究和制裁,实现犯罪所得的安全循环使用。 

三、洗钱罪的辩护要点

1、洗钱罪的对象不是上游犯罪的违法所得,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不得认定有罪。

参考案例1: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检察院营站检公诉刑不诉[2019]13号不起诉决定书

不起诉理由:经本院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营口市公安局站前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证据存在时间、款项来源等多处不清及矛盾之处,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参考案例2:湖口县人民检察院湖检一部刑不诉〔2020〕78号不起诉决定书

不起诉理由: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湖口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陈某乙控制的证券账户内的资金来源不清、性质不明,导致无法确定陈某甲从该证券账户内转出资金的行为是否构成洗钱罪,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2、行为人主观不明知,依法不构成犯罪。

洗钱罪需要达到主客观相统一,即主观上确实知道上游的资金来源不正,客观上仍然帮助实施转移,而认定主观明知需要结合当事人的经历、工作年限、其他客观证据综合来认定。

参考案例1:东阳市人民检察院东检公诉刑不诉〔2019〕209号不起诉决定书

不起诉理由: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主观上没有洗钱的故意,不构成洗钱罪;被不起诉人王某甲藏匿的象牙及现金、黄金、玉器、首饰等物品来源不清。因此东阳市公安局认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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