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罪的辩护要点简析
2023-12-21汕头刑事案件律师
一、强奸罪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强奸,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或者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1、犯罪主体是年满十四周岁的男子,妇女可以构成强奸罪的共犯;
2、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具有强行奸淫的目的。由于对象误解和其他因素,导致的过失发生违背妇女意愿的性行为,不构成本罪。间接故意,只要明知是违背妇女意志的,仍然可以构成本罪,可以在量刑情节上从轻考虑;
3、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使妇女不能抗拒、不敢抗拒、不知抗拒的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以及和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不论幼女是否同意或者是否抗拒,只要和幼女发生性关系,就构成本罪。
4、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的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或者幼女的身心健康。这里所说的妇女是指能够正常表达自己的意志、年满18周岁的成年妇女、智力有残障的妇女和14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少女;幼女是指不满14周岁的女性。
二、强奸罪辩护要点
1、唯一直接证据系被害人陈述,且该陈述相互矛盾的,不符合起诉条件
丽莲检公诉刑不诉〔2020〕1号
【不起诉理由】 在案证据认定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和被害人黄某某发生性关系系违背被害人黄某某意志的唯一直接证据即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前后矛盾,无法排除合理怀疑,无法得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违背被害人意志,使用暴力手段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唯一结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2、幼女早熟,身材高大,且虚报年龄,行为人在不知其为幼女的情况下,经幼女同意性交的,不能认定为强奸罪
(2015)汕城法刑初字第58号
【裁判理由】综合本案证据,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与申某发生性关系属双方自愿,且现有证据无法推定被告人黎某某明知申某不满十四周岁。其理由如下:
一、本案的最先起因系申某在被告人黎某某家过夜后害怕被家长责罚而自行编造被他人绑架、强奸的谎言,被告人黎某某自始至终不知道申某编造谎言欺骗父母,继而申某为了圆谎,在家长的陪同下向公安机关报了假案,公安机关立案后对该案调查走访并对申某及其家人进行法律宣传、教育,申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后,又在其家人的陪同下将实际情况告知了公安机关;
二、被告人黎某某与申某是通过QQ网友介绍认识的,两人属正常交往,并进而发生了四次性关系,在每次发生性关系时均没有使用暴力、胁迫、诱骗等手段,双方均属自愿;
三、被告人黎某某与申某在交往过程中曾询问了申某的年龄及学校,申某则告诉被告人黎某某其年龄为十五岁,亦没有告知其就读汕尾市城区某某小学六年级;
四、从侦查机关对申某的几次询问笔录看,申某的言语具有逻辑性,谈吐方式较为成熟,且其姑母证实申某当晚20时许可以单独离家外出,申某日常也随身携带手提机,从申某的言谈举止及日常生活习惯来看,无法推定其不满十四周岁。
综上,从申某的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和生活作息规律上无法判断其是幼女,也没有证据能够证实被告人黎某某知道或者可能知道申某的真实年龄。基于被告人黎某某确实“不明知”申某的真实年龄,不具有奸淫幼女的主观故意,申某本人又属自愿与被告人黎某某发生性关系,没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依法不认为是犯罪,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黎某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